破浪前行 以教育支撑强国建设******
2012、2017、2022……年份本身没有特殊意义,但在特定时空内,一连串的数字却展现出时间的无穷魅力。
十年磨一剑、十年奋进路,在过去的十年里,我国教育面貌发生格局性变化,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,教育普及水平实现历史性跨越,教育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,教育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……一组组数据无言地记录着这一切,所有人都能真切地感受到这些年的教育变革,共享着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,中国这艘“复兴号”巨轮,在教育的战略支撑下,走得更远、行得更稳。
回首过去的成绩,我们有理由自信和骄傲;而展望新征程,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,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,教育所肩负的使命更为艰巨、责任更为重大。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单独开辟一个独立章节论述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,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”,首次提出教育是“基础性、战略性支撑”。这既是对强国崛起规律、对当今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特征、对未来世界发展大势的深刻洞察和把握,也深刻反映了对教育的基础性、先导性、全局性地位和作用的强调与期待。加快建设教育强国,更好发挥教育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支撑作用,以教育支撑强国建设,党的二十大报告赋予教育新的战略地位和历史使命,更为教育发展锚定了清晰而坚定的战略方位,为教育系统指明了接续拼搏奋斗的方向。
教育何为、教育往何处去?具体而言,就是要坚持促进公平、提升质量这两条主线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,满足人民群众对更好、更公平、更优质教育的期盼,以教育公平夯实社会公平的基石,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打牢基础;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,源源不断培养和输送各类高素质人才,源源不断产出更多原创性科技成果,努力成为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先导力量。
我们看到,教育系统准确识变、科学应变、主动求变,以新的姿态,因应着这种变局。其中,加快推进教育数字化,无疑是过去一年教育变革与发展中最亮眼的篇章。从年初把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列入教育部工作重点,上线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,再到年底召开2022世界慕课与在线教育大会等,形成了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。2022年可谓教育数字化战略转型元年,教育领域进入全面推进数字化转型的时代。
从教育信息化到教育数字化,背后不仅仅是概念的变化,还是内涵的拓展和深化,是教育与信息化、数字化技术的深度融合。教育数字化,不仅仅是单纯用技术和工具改进教学,更是将数字技术整合到教育领域各层面,推动学校管理、教学范式、教学过程、评价方式、学习文化等全方位的创新与变革,更好实现教育优质公平与支持终身学习。它不仅是顺应数字化大势的必然要求,更是赋能社会和教育改革创新,破解教育改革发展难题,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,建设教育强国的必然选择。
教育数字化战略意味着教育与技术的深度融合从一种教育发展战术,上升到重塑教育、提升综合国力的重大战略。这是一种方向和路径的战略转型。战略转型,当然意味着机遇与挑战并存。前路迢迢,任重而道远,但既然已经启动,就无惧山高路远。
技术与人才,是建设教育强国的两翼。实现教育现代化,必须坚持双轮驱动。如果说,教育数字化是依托技术的力量重塑中国教育的战略转型,那么打造大国强师队伍,则是依靠人的力量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。过去的这一年,“师范热”“教资热”引发全社会的关注,这背后有着复杂的多方面原因,既有经济发展趋势、就业形势之变,也有学生就业心态之变。当然,近年来教师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,教师职业吸引力增强有目共睹,也是催生优秀人才积极从教的重要因素。
教师队伍是教育强国的第一资源,新的历史方位下,教育面临更为艰巨的任务,对教师队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唯有用更有力、有效的强师、优师、惠师举措,才能更好回应时代的要求,满足广大青少年学生对教师职业的期待。
星空寥廓、征途漫漫!新征程的号角已经吹响,我们要以“一万年太久,只争朝夕”的紧迫感推进教育改革发展,不断强化教育的基础性、战略性支撑作用,加快建设教育强国,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,继续贡献教育的澎湃力量。(执笔人:杨三喜)
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?******
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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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以及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等,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。建议用人单位在“社保空档期”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。
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公司要不要赔?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。最终,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。
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,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?
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综合来看,在“倾斜保护原则”下,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,兼顾用人单位利益。
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
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。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。他和公司提前约定,工资按天发放。没想到上班第一天,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,不慎摔伤了右手。后经工伤鉴定,伤情构成八级伤残。
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,老杨觉得很倒霉。事发后,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,但未达成一致。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,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。老杨不服裁决,诉至法院。
湘阴法院审理认为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
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,法院认为,因老杨是临时工,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,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。因此,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,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,符合相关规定,应予认可。
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。记者了解到,目前该判决已生效,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。
“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,理应被认定为工伤,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。”办案法官表示。
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
记者调查发现,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,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、公正原则前提下,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。
同样事发湖南,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。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,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,鉴定为九级伤残。
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,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,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,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。但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。刘某虽仅工作一天,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。
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,也属工伤。2017年,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。
电子厂认为,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,也未签订劳动合同,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,自然就没工伤一说;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,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,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,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。
但法院最终认定,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,小陈发生工伤,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。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。
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,且回家途中死亡,算不算工伤?答案是:也算。同样是2017年的事: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,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。入职第一天,王某提出辞职,并办理了离职手续。不料当天下午,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,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
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。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。法院审理认为,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,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。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。
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
“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: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,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。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。
吕帅告诉记者,无论劳动者是“上班第一天”或是“未转正”,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,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,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。
实践中,为了相互了解、选择,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“培训期”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等期限。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,不缴纳社会保险。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,企业便以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为由,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。“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,对工伤待遇没影响。”
此外,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,或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理社保登记。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,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。
“社会保险法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;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,但殊不知,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,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。”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:2020年10月,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,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,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,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。事后,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。
“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‘社保空档期’的事件。”吕帅建议,在“社保空档期”,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。他同时提醒劳动者,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,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,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、劳动能力鉴定结果、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,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